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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340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3408号原告汪某。被告柏某某。原告汪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被告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足,婚后被告生活懒散,性格孤僻,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7月,因被告工作问题双方发生争吵,被告辱骂并动手殴打原告,令原告身心受到伤害。自2010年2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辩称:原告诉其生活懒散、性格孤僻,辱骂、殴打、分居等事均不属实,其认为夫妻感情较好,现希望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9年3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中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原告离家到西安打工,被告在家经营农家乐,此后被告有时到西安看望原告,有时原告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2010年9月25日,双方在西安八里村一旅店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促其和好,双方各执其词,因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生活中有时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请求和好,原告应给被告和好之机。原告在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况下一味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互敬互爱,互让互谅,互相信任理解,则双方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要求与被告柏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