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慈云西代理审判员 翟 墨代理审判员 马小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