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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威与被告陕西鑫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威,陕西鑫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704号原告赵威,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陕西鑫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中断78号东光大厦二区1802号。法定代表人辛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威与被告陕西鑫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威撤回起诉。诉讼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赵威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