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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倪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沈某某下落不明,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