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倪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沈某某下落不明,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