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小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朱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小商初字第327号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963250-9)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金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建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