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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小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朱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小商初字第327号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963250-9)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金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建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