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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德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德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姜钦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阜寨街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冯玉青,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德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皇中路金奎大厦A座4层。法定代表人王连平,总经理。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做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月9日,西安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货款833672.71元及违约金80921.83元,违约上浮款79283.36元及逾期滞纳金、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8月18日申请人金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平市阜兴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德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新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