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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0-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莱山区宝利建材厂、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房家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区宝利建材厂,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房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宝利建材厂。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房家村民委员会。烟台市莱山区宝利建材厂与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房家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莱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49058.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49058.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002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立军审 判 员  高绪波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