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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0-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戎志良与戎屹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志良,戎屹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629号申请执行人:戎志良,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戎屹立,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戎志良诉戎屹立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0号一案中,查明戎屹立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戎屹立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戎志良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6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