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姜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俞某某与陈某某、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姜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俞某某,陈某某,丁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姜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俞某某。原告姜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被告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判决。原告姜某某诉称:请求事项: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利息44064元,违约金50000元,逾期利息78723元,(暂按一份借款实际违约日期算至2010年5月25日,此后仍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判决生效),总计352787元人民币。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一份。2008年8月25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8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08.8.25-2008.9.24止,借款利息为44064元,同时《借款合同》中还约定:若被告一到期没有归还本金,则逾期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若被告一违约没有还款,还要赔偿原告为收回借款而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并约定案件管辖地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借款180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一。但被告一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仍以多种理由拒绝还款。另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妻子,并负偿还责任。被告三为被告一的担保人,按合同约定被告三向原告还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合同主债务,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为两全是支付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某某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原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姜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借款合同》及收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借款金额利息违约责任等被告俞某某辩称:借款担保情况属实。被告陈某某、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姜某某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被告俞某某对原告姜某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且原告姜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客观存在的借款事实,两被告陈某某、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据此原告姜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本院庭审调查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姜某某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陈某某未按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但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明显过高,依法应予以适当调整,被告俞某某系被告陈某某借款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应对被告陈某某的借款本息归还承担保证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某某系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合同中也明确该借款用于工作生活需要,故本案所涉债务系夫妻对外共同债务,被告丁某某应与被告陈某某共同承担该笔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丁某某归还原告姜某某借款180000元,承担逾期利息损失79650元,合计259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俞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2元,由被告陈某某、被告丁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9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陈国荣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