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静诉被告刘红英、郑光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静,刘红英,郑光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马淑静,女,193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英,女。被告郑光孚,男,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静诉被告刘红英、郑光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静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淑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