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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淑静诉被告刘红英、郑光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静,刘红英,郑光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马淑静,女,193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英,女。被告郑光孚,男,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静诉被告刘红英、郑光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静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淑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