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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艳文与高央波、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文,高央波,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695号申请执行人:陈艳文,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高央波,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戎国强,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艳文与高央波、戎国强民间借贷(2010)甬慈执民字第2695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央波、戎国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艳文亦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高央波、戎国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艳文9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6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文发现被执行人高央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治军代理审判员  王传亭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