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小松、汪祖国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松,汪祖国,李停停,袁云徽,莫远江,岑荣波,刘万砖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1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松,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宣汉县。2008年9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5日被传唤到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汪祖国,男,1975年9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文盲,农民,家住独山县。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5日被传唤到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停停,绰号天龙,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城市。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5日被传唤到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袁云徽,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5日被传唤到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方武,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远江,曾用名莫远标,男,1984年7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独山县。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5日被传唤到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岑荣波,绰号青松,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独山县。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5日被传唤到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万砖,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宣汉县。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5日被传唤到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松、汪祖国、李停停、袁云徽、莫远江、岑荣波、刘万砖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松、汪祖国、李停停、被告人袁云徽及其辩护人方武、被告人莫远江及其辩护人邱颖、被告人岑荣波及其辩护人王洪吉、被告人刘万砖及其辩护人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赵小松在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某厂附近骑车将被告人汪祖国撞倒,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小松纠集被告人李停停、袁云徽、刘万砖与金某、小武、星星(均另案处理)等人携棒球棍至某厂,与被告人汪祖国纠集的被告人莫远江、岑荣波与汪某1、钟某、莫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就撞人一事双方未能谈拢,随即相互斗殴。被告人汪祖国、莫远江、岑荣波等人捡拾砖块、石头砸打对方,被告人赵小松、李停停、袁云徽、刘万砖等人持棒球棍及捡拾地上砖块、石头回砸,造成汪某1等人被打伤、刘万砖的浙B×××××比亚迪轿车被砸坏、附近饭店无法正常营业,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小松、汪祖国、李停停、袁云徽、莫远江、岑荣波、刘万砖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赵小松、李停停、袁云徽、刘万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汪祖国辩称,其没有纠集他人,也没有打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莫远江辩称,其等人没有持械斗殴,是用石头砸的;汪祖国打其电话称,他被自行车撞了,其说其过去看一下,就叫岑荣波骑车送其过去。被告人岑荣波辩称,其是莫远江叫其骑车送他去看汪祖国的。后因对方打过来,将其车子打到了,其才捡砖块回砸的。辩护人方武提出,1.本事件发生地点非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且没有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2.本起斗殴是民事纠纷引起,虽然符合聚众斗殴罪要件,但应当从轻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云徽的作用地位较轻;4.被告人袁云徽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邱颖提出,1.被告人莫远江方并未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和目的;2.某厂附近的路段,行人稀少,不属公共场所,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3.被告人莫远江方虽有捡砖块,但未持有刑法意义上的械具。请求对被告人莫远江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洪吉提出,1.本案不具有二个加重情节;2.被告人岑荣波在本事件中不是积极参与者,而是一般参与者,不符合本案的犯罪主体,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林小映提出,1.被告人刘万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万砖见自己的轿车被砸后,自动驾车离去,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万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本案不应认定有加重情节;5.被告人刘万砖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赵小松在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某厂附近骑车撞了被告人汪祖国后,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小松纠集被告人李停停、袁云徽、刘万砖与“金某”、“小武”、“星星”(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棒球棍至某厂附近,与被告人汪祖国纠集的被告人莫远江、岑荣波及汪某1、钟某、莫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就撞人一事双方未能谈拢,随即相互斗殴。被告人汪祖国、莫远江、岑荣波等人捡拾砖块、石头砸打对方,被告人赵小松、李停停、袁云徽、刘万砖等人持棒球棍及捡拾地上砖块、石头打、砸,造成汪某1等人被打伤,被告人刘万砖的浙B×××××比亚迪轿车被砸坏,附近的饭店、手机店无法正常营业。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横河镇乌山村一弄堂内抓获被告人袁云徽、李停停,后将被告人莫远江、汪祖国、岑荣波、刘万砖、赵小松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胡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5月5日下午1时许,其在自己饭店干活,看到外面有个外地人被自行车撞了,打电话叫来好多人。过了一会,撞人的一方开了一辆黑色轿车过来,车上下来了五六个人。然后双方站在一起讲自行车撞人的事情,讲了没有几句话,双方就有人推了起来,黑色轿车上下来的人说拿家伙,他们就往车那边去拿东西了,被撞的那一方就在地上捡石头、砖头往对方车那边砸过去。开车那方的车被砸坏了,他们拿出棍子想去打被撞的那一方,拿棍子的那一方也用石头砸了,相互砸了一会儿。被撞的那方,砖头砸完了,开车的那一方就拿棍子打过来了,拉住其中一个打了一顿。那么多人打架,看着都很害怕,后来其把店门都关了。2.证人范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5月5日中午,其看到离其店10米远的地方,有二十来个人在打群架,旁边的老百姓都不敢走过去。其看他们往其手机店这边打过来了,还在扔石头,怕他们打到其店里来,其当时就将店门关上了,躲在店里不敢出来,后来警察来了。当时满天的飞石头,很危险。3.证人胡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5月5日下午1点左右,其看到某厂的路灯那边陆陆续续赶过来十多个人,他们围在一起。从宜青桥村那边开过来一辆黑色的轿车,从轿车上下来几个人,双方站在一起。然后就有人砸石头了,某厂这边的十几个人都在砸石头,他们先往宜青桥方向冲过去,然后又退回来,轿车那方的人拿着棒球棍冲过来打了,把对方其中的一个人打倒在地上,其他人都跑开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打群架时,在这里经过的人都停下来不敢走过去,怕受到伤害,旁边的小饭店把大门都关上了。4.被告人赵小松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5日中午12时多,其骑自行车至相士地某厂门口路上,不小心撞到了一个人,其下车问那个人有没有事,要不要去卫生站看一下,那人说不去,其就准备走了。那人就拉住其自行车,然后那人就打电话叫人了。其问那人到底要钱还是去医院看,那人只是拉着车子打电话叫人。这时,其见到以前一起上班的人过来,就叫他帮其看着自行车。其对那个人说去借钱,那个人坐在路边说,我就在这里等你。其知道那人已经叫好人了。其到宜青桥常青树网吧门口的干洗店借了50元钱,其想想自己肯定借不到钱的,想去网吧看看有没有混社会的人。这时,其见到“天龙”(指李停停),问“天龙”,“金某”在哪里。“天龙”问其什么事,其就跟“天龙”说了这个事情。“天龙”就打了“金某”电话,过了会儿“金某”就到了。其又把事情给“金某”说了一下,还说那边贵州人叫了很多人,现在等在那里,叫“金某”帮其去看一下,“金某”答应了。“天龙”又打电话叫刘万砖,叫刘万砖马上开车过来,并让刘万砖带上家伙,另外还叫了一个男的。很快刘万砖的车到了,其等五个人开车来到了某厂门口路上,见对方已经有十多个人在了,等其等五人下车,“金某”的二个朋友已经在现场了。“天龙”就上去问自行车是谁扣的,被撞的那个贵州人说他扣的。这时站在旁边的一个矮矮的人上来说“天龙”,“天龙”就推了他一下,矮个子也推“天龙”,双方就吵起来了,其中一个贵州人喊“砸死他们”。其等人马上退到车子旁边,“天龙”、“金某”还有另两个从车子后备箱每人拿了一根棒球棍,准备冲出去打,对方已经拿石头、砖头在砸过来了,其等人也拿石头、砖头砸回去,就这样双方扔来扔去。后对方跑了,其等人就追上去,追上其中一个,“天龙”他们就打了那个人,后警察到了就跑了。同时供述,其等人打架时是在某厂门口,贵州人一直砸石头,把其方人赶到了手机店门口,周围的商店看到在打架,都把门关了。5.被告人李停停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5日中午12时多,其当时在宜青桥常青树网吧上网,当时来了个四川人问其来找“金某”。其说不知道,四川人要“金某”的电话,其问四川人怎么回事,四川人说,他骑车撞了人。然后其就给“金某”打电话,叫“金某”过来。“金某”来了后,四川人跟“金某”说了这个事情,说对方在某厂那边还叫了人要打他,还把他的车子扣起来了,四川人叫“金某”和其帮他把自行车要回来,其二人同意了。后其就说要不要叫辆车,然后再带一些棒球棍,对方人这么多,打起来的话也方便些。接着其打电话给刘万砖,叫刘万砖把车开过来,并且把其放在刘万砖处的棒球棍带上。其当时问“金某”要不要再叫人,“金某”说好的,其又打电话叫了“小伍”。后刚好碰到了“云辉”(指袁云徽)和“小星”,其和“金某”跟他们说了这个事,他们俩也说去看一下。后其、“金某”等人开车过去,到了对方等着的地方,看见对方有十几个人,其下车过去先说了句,车子是谁扣的?车子碰着你去看,扣车子是不行的。这时对方有一个人站出来说,那看去看嘛。但有些人好像不同意,有一个年轻人说话很大声的,“小伍”就出来说了句,说话不要这么大声。他们俩就瞪上了,其见“小伍”把那个人推倒了,对方有人就说砸死他们。其等人就往车后面跑,叫司机打开后备箱拿棒球棍。对方用砖块砸过来,其等拿着棍子往后跑,跑开几米后,其方也捡起地上的石头朝对方砸,双方就开始对砸,对方人多其方就往后退,后对方停了下来。当时其方不出气,返回去追对方,对方跑散了,其中一个被追上,就用棍子打伤了那个人。这时巡逻的人来了,其等人也跑散了,最后其和“云辉”被抓住了。6.被告人袁云徽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5日下午,其走到宜青桥村的溜冰场那里,碰到“星星”,“星星”和其走进溜冰场,“天龙”、“金某”、“小武”还有一个“天龙”和“金某”的朋友在等着其和“星星”。“天龙”说他兄弟有事情,在相士地老环驰某厂那里有人和他兄弟发生了矛盾,叫了好多人等着他要打架,让其一起过去看看帮帮忙,其和“星星”同意去帮忙。其骑着摩托车带着“星星”先到了老环驰某厂那里,确实有很多人。其和“星星”先到,“天龙”他们开着一辆车过来的。“天龙”、“金某”、“小武”、“天龙”的朋友,还有驾驶员都从车上下来了。“天龙”和“小武”与对方贵州人在谈,谈着谈着双方就推来推去了,贵州人说拿家伙,其等人就往车那里跑,从车后备箱拿出来4根棒球棒,其拿了一根,“星星”拿了一根,“金某”拿了一根,还有一根谁拿的其不知道。其等准备冲过去打贵州人的时候,贵州人就拿着石头一直砸过来,其等人就一直没有冲过去,都只好拿石头砸贵州人了,对方有人被其方砸到,其方的人也被砸到了,其方开过来的轿车也被砸坏了。贵州人听到有警车的声音就往回跑了,其方这些人就拿着家伙追了过去,把跑在最后的贵州人打了一顿,其他贵州人没有追上,后就跑掉了。同时供认,对方拿着石头追过来砸其等人,其等人一直往后退,对方一直追到宜青桥那边的手机店那里,那里有好几家店都关上了门,怕石头砸到他们。7.被告人刘万砖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5日下午1点左右,其在横河镇上剑山村的家中休息,接到“天龙”的电话,说要去打架,让其把4根棒球棍带上开着车去宜青桥溜冰场那边接他们。于是其就将4根棒球棍放在汽车后备箱,开车去接“天龙”他们了。在宜青桥溜冰场接上“天龙”、赵维松(指赵小松)、其他三四个其不认识的人后,在他们指引下,其开车到相士地村的某厂那里,对方贵州人已经有很多人等在那里了。其等人都从车上下来,过去谈,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贵州人都很凶地说要打。其等人就跑回来到车的后备箱拿棒球棍,准备冲过去打贵州人的时候,贵州人就砸石头过来,往其等人身上砸,往车上砸。其等人看冲不过去,就都拿地上的石头往贵州人砸。双方一直在相互砸石头,其等人一起往后退,贵州人一起冲过来,其乘机就把自己的车开走了。8.被告人汪祖国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5日中午12点多,其从宜青桥菜场过来经过某厂门口,被后面骑自行车的男子撞了一下,其当时摔倒了,然后撞其的男子想跑,其就马上爬起来拉住那男子的车。其让男子带其去医院看,男子说没有钱,还想走,其第二次拉住车,其让男子把自行车放在这里去拿钱。这时刚好有个人开着一辆摩托车经过,男子认识的,男子叫骑摩托车的人帮忙看一下他的自行车,男子就走了。其在原地等着,当时其怕男子叫社会上的人,怕自己吃亏,就打电话给老乡莫远江,告诉他其被车子撞了。后又打电话给其弟弟汪某1,跟他说了这个事情。过了没多久,莫远江和一个叫“青松”(指岑荣波)的老乡骑电瓶车到现场,其弟弟也来了。不久,对方开了一辆黑色的小车过来了,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其中一个高高的人问,是谁扣的车子啊?其说,是我。同时莫远江说,我们我们。对方那个高高的就举拳头打莫远江了。其听见对方说抄家伙,当时就慌了,对方从车后备箱拿了很多棍子,其就往对方路边去拿木头,但那木头很大,其抱不起来。这时从后面飞过来一块砖头,其看他们打了起来,当时很害怕就跑了。后来其回到现场,看到地上到处都是砖块。9.被告人莫远江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5日下午1点左右,其老乡汪祖国打其电话说他被车子撞了,让其叫上其弟弟莫某1一起过来帮忙。于是其就叫上莫某1、岑荣波、钟某、“五沙”一起到横河相士地村的某厂那里,到后看见汪祖国一个人在,过了一会儿汪祖国的弟弟汪某1也到了,后另外一个老乡也到了。汪祖国和其说对方撞了他,两人吵了起来,现在那人拿钱去了。过了一会,对方的人过来了,开了一辆牌照为5373的黑色轿车过来,车上下来六七个人,有一个高大点的人就问,谁扣的车。汪祖国说他扣的车。他们在谈的时候,其插进去说你们撞了人要去医院看。双方谈不拢就吵了起来,对方推了其一把,其等人也推对方。然后有人说拿家伙,对方就从车里拿了棍子一样的东西出来,要冲过来打其等人。其等人往后退一点,然后一起拿地上的石头往对方砸过去,砸对方的车和人,其砸了不少的石头,对方也用石头砸其等人。后来其方有点打不过对方了,就往后跑了,汪某1跑的时候被对方抓住打了一顿。10.被告人岑荣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0年5月5日下午1点左右的时候,其在老乡莫远江的轴承厂里上班,莫远江接到汪祖国的电话,他们在电话里说了什么其不清楚,莫远江告诉其,汪祖国在横河相士地村某轴承厂门口被车子撞了,叫其等人过去帮忙,于是其就骑电动自行车带上莫远江去了某厂门口。到那后已经有六七个老乡在那了,其中有好几个其都认识,后来又来了几个老乡,当时其没有见到撞汪祖国的那个人。其等人等了十几分钟,那个把汪祖国撞伤的人就坐了一辆黑色的轿车过来了,当时从车子里下来六七个年轻人。其中有一个个子高高瘦瘦的人就问其等人自行车是谁扣的,汪祖国说是他扣的,然后莫远江也冲着对方说了一句,对方那瘦瘦的男子就推了莫远江一下,于是双方就开始打起来了。对方跑回了刚才那辆轿车,从车上拿下来三四根棍子朝其方冲过来,其方就捡起砖头和石块砸过去,对方没有办法冲过来,也捡起路边的砖头和石块朝他们砸过来,这样双方砸了好一会儿。其等人看到对方有人从后面赶过来帮忙了,之前的那些人朝其等人冲了过来,其方就开始后退了,其看见有老乡跑了,于是其也骑上电瓶车跑掉了。其后来听说汪祖国的弟弟被对方打伤进了医院,还有好几个人被派出所抓进了,后来其也被叫到派出所来了。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赵小松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3号照片的男子(李停停)就是拿棍子打、拿砖块砸对方的“天龙”;9号照片的男子(袁云徽)就是之后来的那个人,并且这个人也用棍子打对方,拿砖块砸对方;6号照片的男子(刘万砖)就是拿石头、砖块砸对方的刘万砖;12号照片的男子(汪祖国)就是被其撞了,后来叫人过来的那个人。(2)被告人袁云徽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1号照片的男子(莫远江)就是穿拖鞋并且砸轿车的那个贵州人;3号照片的男子(李停停)就是“天龙”;6号照片的男子(刘万砖)就是轿车驾驶员;11号照片的男子(赵小松)就是“天龙”的兄弟;12号照片的男子(汪祖国)就是被车子撞了,后来拿石头砸轿车的老头子。(3)被告人汪祖国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1号照片的男子(莫远江)就是老乡莫远江;8号照片的男子(岑荣波)就是另外一个叫来参与打架的老乡;11号照片的男子(赵小松)就是骑自行车撞其的男青年;3号照片的男子(李停停)就是问谁扣车的那个高高瘦瘦的男子。(4)被告人李停停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6号照片的男子(刘万砖)就是开车带他们过来的“小刘”;9号照片的男子(袁云徽)就是“云辉”;11号照片的男子(赵小松)就是四川人。(5)被告人莫远江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3号照片的男子(李停停)就是那个比较高大的男子;8号照片的男子(岑荣波)就是其叫来的陈荣波;12号照片的男子(汪祖国)就是打电话叫其帮忙的老乡汪祖国。(6)被告人岑荣波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1号照片的男子(莫远江)就是带其过去打架并用砖头砸对方的莫远江;12号照片的男子(汪祖国)就是被自行车撞了,后来在打架过程中用砖块、石头砸对方的汪祖国;3号照片的男子(李停停)就是那个瘦瘦的,后来用棍子打、用砖块、石头砸的男子。(7)被告人刘万砖对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认:12号照片的男子(汪祖国)就是用石头砸的那个老头子;3号照片的男子(李停停)就是叫其,并在打架时拿棍子的“天龙”;11号照片的男子(赵小松)就是赵维松。12.现场照片,证实斗殴后现场的情况。13.轿车被砸后的照片,证实轿车被砸坏的事实。14.汪某1的伤势照片。15.出警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16.被告人赵小松的前科刑事判决书。17.被告人赵小松、汪祖国、李停停、袁云徽、莫远江、岑荣波、刘万砖的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松、汪祖国、李停停、袁云徽、莫远江、岑荣波、刘万砖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祖国纠集被告人莫远江、岑荣波等人,采用捡拾砖块、石头砸打的方法与持棒球棍、捡拾砖块、石头砸打的对方斗殴,以及被告人莫远江、岑荣波受纠集后积极参与斗殴的事实,有被告人赵小松一方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汪祖国、莫远江、岑荣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又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汪祖国、莫远江、岑荣波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邱颖、王洪吉、林小映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有关本案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已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指控,证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方武、邱颖、王洪吉、林小映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万砖在参与持械斗殴一段时间后逃离,并非犯罪中止。辩护人林小映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林小映提出被告人刘万砖系从犯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小松、李停停、袁云徽、刘万砖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方武、林小映分别请求对被告人袁云徽、刘万砖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二、被告人汪祖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三、被告人李停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四、被告人袁云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4日止。)五、被告人莫远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4日止。)六、被告人岑荣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4日止。)七、被告人刘万砖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浩国人民陪审员 俞建行人民陪审员 奕元龙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