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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旗诉被告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陈旗;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案由

其他(交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武侯行初字第39号原告陈旗,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文闻,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原,四川篇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庆汉。委托代理人薛峰,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受理的原告陈旗诉被告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旗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旗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旗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陈德全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