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曹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宋丽与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曹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宋丽,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曹县人民政府干部,住曹县。被告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毛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海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受理原告宋丽诉被告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案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宋丽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丽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丽负担。审 判 长 魏剑桦人民陪审员 刘兴群人民陪审员 马亚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项本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