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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德斌与万才桥、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斌,万才桥,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斌,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才桥,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102195312261234)被执行人李春,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1021964052612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汉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才桥、李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4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才桥、李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万才桥、李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