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吕某某与被告富阳市××纸业××司与富阳市××纸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吕某某与被告富阳市××纸业××司,富阳市××纸业××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751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富阳市××纸业××司,住所地:富阳市××王××宕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富阳市××纸业××司(以下简称万××纸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纸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理并已当庭宣判。原告吕某某起诉称:2008年10月13日被告万××纸业向原告购买废纸,计货款53520元,后被告分三次付给原告货款28320元,尚欠25200元货款拖欠未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万××纸业支付原告货款25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吕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划码单及入库单各一份(原件),证明被告万××纸业向原告购买废纸,尚欠原告货款25200元的事实。被告万××纸业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吕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万××纸业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所有特性,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10月13日被告万××纸业向原告购买废纸,计货款53520元,后被告分三次付给原告货款28320元,尚欠25200元拖欠未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万××纸业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有效,欠款事实清楚,有划码单、入库单在案佐证,被告万××纸业向原告吕某某购买货款,在收货后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拖欠未付,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吕某某要求被告万××纸业立即支付货款252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纸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阳市××纸业××司支付原告吕某某货款人民币2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富阳市××纸业××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风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