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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浦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徐甲,徐乙,应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109号原告:浦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浦江××××号。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徐甲。被告:徐乙。被告:应某某。原告浦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徐甲、徐乙、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德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进料,由被告徐乙、应某某作保证,并签有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浦某某(大畈)保借字第9091120090003808号。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4月25日,月利率为9.2925‰,逾期罚息为日利率为万分之4.027(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息至今未还。另外,被告王某某与徐甲在取得该笔借款时属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徐甲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183.97元,合计59183.97元(利息算止2010年9月1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徐乙、应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申请书一份;2、保证借款合同一份;3、借款借据一份;4、利息清单一份;5、被告王某某、徐甲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徐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应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进料,由徐乙、应某某作保证人,并签有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浦某某(大畈)保借字第9091120090003808号。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4月25日,月利率为9.2925‰,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以上借款由被告徐乙、应某某作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161.10元(利息算至2010年9月15日),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未能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徐乙、应某某自愿为被告王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徐甲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某某、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9161.10元(利息算至2010年9月1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另行计算)。二、由被告徐乙、应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63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书 记 员  应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