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俊岭、程佳与程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俊岭,程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安俊岭,工人。委托代理人张站瑞,衡水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佳,司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程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建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俊岭与被告程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俊岭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暂不符合伤残条件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安俊岭担负。审 判 长 刘盼新审 判 员 胡国平人民陪审员 史秋芝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同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