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翠英与杭州亚细亚旅游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英,杭州亚细亚旅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陈翠英。被告杭州亚细亚旅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青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英诉被告杭州亚细亚旅游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英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杭州亚细亚旅游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翠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英撤回对被告杭州亚细亚旅游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翠英负担。审 判 员 邵永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