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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与谢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谢建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91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负责人:林昌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小菲。被告:谢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与被告谢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建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13元,减半收取2856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