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榭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世隆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世隆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榭商初字第4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世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宁穿路26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志祥,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榭西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世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纠纷自行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世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