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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与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上诉人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定进审 判 员 陶仙琴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