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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中刑二终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盛化礼、潘翠侠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盛化礼;潘翠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苏中刑二终字第015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化礼,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2010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翠侠,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2007年10月30日曾因盗窃被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江市看守所。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化礼、潘翠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吴江刑二初字第036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盛化礼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潘翠侠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原审被告人盛化礼、潘翠侠退赔尚未被追回的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抵)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大力钳二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盛化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化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盛化礼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化礼撤回上诉。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0)吴江刑二初字第03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志蕙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