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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三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宝鸡市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民芳。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三处,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丽景花园。代表人:刘学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公司三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0元,减半收取11385元,由原告宝鸡市西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鸣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鹏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