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小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小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浙西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建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