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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小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小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游县××信用合作联社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浙西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建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