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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978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由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陈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2001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婚前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自从2006年开始,因被告沾上赌博恶习,双方经常为此争吵。从2010年9月7日开始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陈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每月承担300元;共同财产披屋一间和服装各半分割,现代轿车归被告所有,一间店铺归原告使用。被告陈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关系一直较好,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认识,2001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好,共同生活中,关系也较好。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原告的离婚理由不大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陈由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