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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芝商初字第461号原告: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300号法定代表人:赵淑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明,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4日在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位于烟台的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中对混凝土的价格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总价值为5079052元的混凝土。被告给付原告部分价款,拖欠原告货款482228元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遂请求被告清偿欠付的货款482228元。庭审中,被告对上述事实承认不讳。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烟房权证字第××号项下、建筑面积1572.2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前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222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42元及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烟台市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红旗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2011年1月19日前经本院迳付给其人民币7462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