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唯美水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花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唯美水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瑞安市花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唯美水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兴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劼、周建雷。被告:瑞安市花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唯美水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花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鲁木齐市唯美水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