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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潍商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安亮亮与董秀芹、闫德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秀芹,安亮亮,闫德顺,闫理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秀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亮亮。原审被告闫德顺。原审被告闫理想。上诉人董秀芹因与被上诉人安亮亮、原审被告闫德顺、闫理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0)奎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秀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董秀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胜平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