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龙执民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静与孙岩云、邵小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静,孙岩云,邵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521-2号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孙岩云。被执行人:邵小娇。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孙岩云、邵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岩云、邵小娇分文未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岩云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孙垟康居12幢3号房产进行了查封。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孙岩云、邵小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52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