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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牡执字第896-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巧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珍,庞厚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菏牡执字第896-2号申请执行人:王巧珍,市民。被执行人:庞厚奎(魁),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9)菏牡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行菏泽市中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庞厚奎在中国建行菏泽市中支行账号23×××34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庞厚奎账号23×××34内的存款2000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算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