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冯萍诉刘杰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冯萍,女,住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15。代表人徐近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萍诉被告刘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萍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本院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冯萍承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