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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贺淑芳、穆跃华、许蒙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周吴村民委员会、周吴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淑芳,穆跃华,许蒙,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周吴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周吴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652号原告贺淑芳。原告穆跃华。原告许蒙。委托代理人曹荣、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周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浩学,系该村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周吴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穆民良,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淑芳、穆跃华、许蒙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周吴村民委员会、周吴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淑芳、穆跃华、许蒙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淑芳、穆跃华、许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淑芳、穆跃华、许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