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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余仁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吴良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仁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吴良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余仁财,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绿叶大厦三楼裙楼。负责人:康余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峰,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保,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良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仁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吴良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仁财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仁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1元,减半收取770.5元,由原告余仁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