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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富阳市××纸业××司与徐某某、富阳市××纸业××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富阳市××纸业××司,徐某某,富阳市××纸业××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735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富阳市××纸业××司,住所地富阳市××王××宕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富阳市××纸业××司(以下简称万××纸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及万××纸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董某某起诉称:2008年12月8日,被告徐某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计,由被告万××纸业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徐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68750元(从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按月利率25‰计)及从9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万××纸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中的利率进行调整,按月利率17.7‰计,第一项请求中利息部分调整为114165元(从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按月利率17.7‰计)及从9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原告董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及约定月利率为25‰并由万××纸业担保的事实。被告徐某某、万××纸业未作答辩,也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董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徐某某、万××纸业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中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已作调整,对其调整后的合理部分利息,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12月8日,被告徐某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董某某借款人民3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由被告万××纸业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决,诉讼中,原告对利息部分请求予以调整,将月利率25‰调整为月利率17.7‰计。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被告万××纸业在借据中作为担保单位盖章,该保证合法有效,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虽该保证在借据中未表明承担何种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未表明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据中未约定相应的归还期限,视为不定期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催要,现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应及时归还,被告未还,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利息部分请求,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为25‰,该利息的约定过高,现原告在庭审中调整为月利率17.7‰,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及万××纸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万××纸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某归还原告董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董某某利息114165元及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17.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富阳市××纸业××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12元(预收8331元),减半收取3756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被告富阳市××纸业××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风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