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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叶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54号原告:吴某。被告:叶某甲。原告吴某为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旭勇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年××月15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是性格暴跌,经常殴打原告,2010年9月4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后,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叶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生活费。被告叶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叶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以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从维护家庭出发,改正各自的不足,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