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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石学坤与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学坤,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92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石学坤。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强。原审原告石学坤与原审被告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2008)瓯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学坤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1月24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34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