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国泉与董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泉,董兴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26号原告:韩国泉。被告:董兴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泉诉被告董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兴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泉撤回对被告董兴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韩国泉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