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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国泉与董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泉,董兴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26号原告:韩国泉。被告:董兴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泉诉被告董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兴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泉撤回对被告董兴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韩国泉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