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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一初字第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正传与凡传涛、合肥市飞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传,凡传涛,合肥市飞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一初字第1495-1号申请人朱正传,男,汉族,1972年04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朱正春。委托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凡传涛,男,汉族,1971年06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合肥市飞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码证:70505193-3)。法定代表人蒋亨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昌根,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代码证:84930095-0)。负责人蒋克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吉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正传与被申请人凡传涛道、合肥市飞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医药费70000元。本院认为,朱正传申请被告申请人先行给付医药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由于被申请人凡传涛所有的皖A×××××号轿车以合肥市飞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分别为12.2万元和50万元,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应履行先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先行给付申请人朱正传医药费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守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先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