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万春明、韩福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春明,韩福祯,石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万春明。被执行人韩福祯。被执行人石秀金。申请执行人万春明与被执行人韩福祯、石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莱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春明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88767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8876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225号执行��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