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日照××海运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95号原告:日照××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区××路××号(贵和大厦26楼265号)。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常某。被告: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五龙乡××岙村××号。法定代表人: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6日以“鑫鸿21”轮已被法院扣押,该船舶在扣押期间不仅产生高额的看船费用,而且该轮长期抛锚会对船体及机械设备造成严重损坏,同时尽快拍卖船舶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拍卖该轮。原告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鑫鸿21”轮的船舶所有权人在船舶扣押期间既未与本院联系又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且船舶扣押期间已经届满,因该轮风险及费用原因亦不宜继续扣押,原告申请拍卖船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停泊在舟山西蟹峙锚地的“鑫鸿21”轮予以拍卖;二、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和拍卖船舶的费用后,全部存入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指定账户,待相关案件处理生效后依法分配。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