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即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0年8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拘留,9月4日被取保候审。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诉(200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贾某经传唤不到案,于2009年6月1日中止审理。2010年10月19日,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审判长 周吉红审判员 王 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