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邵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保字第55-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邵某某。申请人张某以与被申请人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某某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芝溪家园e5-7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某某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芝溪家园e5-7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