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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子祥与杜泉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祥,杜泉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685号原告:何子祥。被告:杜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祥诉被告杜泉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子祥于2010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泉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子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子祥撤回对被告杜泉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