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子祥与杜泉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祥,杜泉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685号原告:何子祥。被告:杜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祥诉被告杜泉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子祥于2010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泉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子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子祥撤回对被告杜泉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