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金林明与诸暨市家具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林明,诸暨市家具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林明。委托代理人:丁锋、毛丹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家具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挺。委托代理人:李乐敏。上诉人金林明为与被上诉人诸暨市家具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林明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林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林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上诉人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