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潘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谭某某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35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谭某某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