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衢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戎某甲、黄某与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甲,黄某,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衢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戎某甲。原告:黄某(系原告戎某甲之妻)。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岑国君,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戎某乙(系两原告之子)。原告戎某甲、黄某诉被告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戎某甲、黄某于2010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戎某甲、黄某撤回对被告戎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戎某甲、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渊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