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锦江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裴素英诉包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素英,包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裴素英,女,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伟,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包红燕,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素英诉被告包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素英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素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素英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