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何才贵与文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才贵,文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何才贵,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长福,男,192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何才贵与文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长福银行存款人民币522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文长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文长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周玉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