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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冯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8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辩护人宋某飞,广东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宋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韩某枝因工作关系同住在宝安区民治街道横岭二区88栋X房(房内结构为两房一厅)。2010年7月2日22时许,冯某见韩某枝穿着睡裙在卧室内睡觉,卧室门未关,便产生强奸韩某枝的歹意。于是冯某进入韩某枝的卧室内,坐在床边抚摸韩某枝手臂,随后强行压在韩某枝身上,亲吻韩的脸部、嘴唇,又将手伸进韩的衣服里面摸其腿部、胸部,然后将韩某枝的内裤扒下,欲强行与韩某枝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韩某枝反抗,冯某才放开了韩某枝。被害人韩某枝马上离开住处将此事告知家人,被害人家属报警。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韩某枝陈述,证人郑某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辉冯辉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辉在着手实行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本院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1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平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